2023年8月9日9时45分许,上海市闵行区开兴路季乐路路口南侧在建工地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8〕7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闵府办〔2018〕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建管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及责任,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与防范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主要调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总包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庄严;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1998年4月3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等。
2.劳务单位
浙江东阳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城东街道塘西村;法定代表人:施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钢结构工程等。
3.租赁单位
上海涛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葛德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11年1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脚手架工程施工及相关辅材租赁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1年10月,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东阳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安全管理协议》。根据合同约定,由浙江东阳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闵行区华漕镇MHSB0001单元11-12地块新建项目的建筑劳务作业。根据协议约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结束止。
2.2021年10月,浙江东阳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涛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上海涛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向浙江东阳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闵行区华漕镇MHSB0001单元11-12地块新建项目提供钢管、扣件等脚手架辅材。合同期限自2021年10月15日至还清租赁物止。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3年8月9日上午7时许,上海涛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安排郑刚明(材料清点工)至闵行区华漕镇开兴路季乐路路口南侧在建工地(华漕镇MHSB0001单元11-12地块新建项目),对已拆除的外架钢管和扣件进行清点整理作业。8时40分许,郑刚明至19号楼裙楼楼顶平台(裙楼为三层建筑)收捡遗漏的扣件。9时许,正在23号楼下方拆除外架的丁长福、石佳顺(均为浙江东阳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架子工)突然听到有人喊叫,查看发现郑刚明已仰面躺在19号楼裙楼底外部东侧地面且意识模糊。闻声赶来的陈初喜(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理)为快速救治伤员,当即安排项目部派车将郑刚明就近送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西院进行抢救,后郑刚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西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郑刚明死亡原因系呼吸心跳骤停、高坠伤。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情况
死者郑刚明,男,44岁,公民身份号码;略,户籍地址为略,无特殊身份。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15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开兴路季乐路路口南侧在建工地内19号楼裙楼底外部东侧地面,地面留有一红色安全帽及扳手、挂钩、手套等作业工具。19号裙楼为三层建筑,高度约12米,该裙楼顶部为约1800平方米的平台,平台设置临边护栏,护栏横档高为1.2米,护栏外侧距楼体边缘约0.7米,中间有雨水沟(宽为0.4米)。现场无视频监控。
五、事故调查情况
1.经调查,郑刚明进入该工地作业前,已接受过项目部、上海涛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
2.经调查,郑刚明当日作业时,上海涛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未指派现场负责人进行安全管理。
3.经调查,郑刚明当日上午8时40分许乘坐19号楼外置电梯进入19号楼裙楼顶部平台,直至事发,郑始终独自一人在平台上进行收捡辅材作业。
4.经调查,该平台面积近1800平方,东、西、北侧均设置标准临边护栏,下档高度0.6米,上档高度1.2米,护栏外侧距楼体边缘约0.7米,中间有雨水沟(宽为0.4米)。郑刚明事发时坠地点留有扳手、挂钩、手套等作业工具,垂直上方临边护栏外侧的雨水沟旁有遗留的脚手架钢管及扣件。
六、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郑刚明,上海涛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清点工,在19号楼裙楼平台收捡扣件时翻出临边护栏,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上海涛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不到位。
七、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郑刚明,上海涛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清点工,在19号楼裙楼平台收捡扣件时翻出临边护栏,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郑刚明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上海涛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浙江东阳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19号楼裙楼三层设置了临边防护,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故浙江东阳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发生无责任。
3.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项目部已开展了日常安全巡查,故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发生无责任。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上海涛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严防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