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19日下午17时31分,在国道321线K672+650米龙胜衡源路路通汽车服务中心门前路段处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2020年4月21日,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段政辉为组长,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监察委、县交通局、县总工会、县工信和商贸局、县交警大队、龙胜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的龙胜各族自治县国道321线K672+650米“4.19”死亡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和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粟仁善,男,29岁,身份证住址: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身份证号:4503**********0011,系龙胜衡源路路通汽车服务中心汽车维修人员。事故发生时在对牌照桂C1C669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维修。牌照桂C1C66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龙德贵,发动机号:E02D04903,车辆识别代号:LNBMDLAF1EU020108。粟仁善家属(白相柳)联系电话:134****608。
刘德堂,男,52岁,身份证住址: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安康村其洞下组723号,身份证号:4523**********303X,事故发生时驾驶桂CP0603号中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秦丽娟,发动机号:A11E1B00761,车辆识别代号:LGAX2CA35B2018825, 刘德堂联系电话:139*****346。
二、龙胜衡源路路通汽车服务中心基本情况
龙胜衡源路路通汽车服务中心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8MA5LQYBD6Q,经营者:王钰椋,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龙胜县龙胜镇桂龙路勒东加油站旁1楼1-5号门面,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二类机动车维修。
王钰椋,性别:女,身份证住址:龙胜县三门镇花桥村东山脸组834号,身份证号:4523**********3021电话:138*****026。系龙胜衡源路路通汽车服务中心法人代表。粟仁政,性别:男,身份证住址:龙胜县勒黄村谷雨组188号,身份证号:4523**********0312,电话:135*****796,系龙胜衡源路路通汽车服务中心实际负责人,主要负责龙胜衡源路路通汽车服务中心汽车修理厂的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经调查,龙胜衡源路路通汽车服务中心于2014年12月31日开始经营,无其他合伙人,有员工6人,其中修理工4人,喷漆工1人,钣金工1人。2020年已为员工缴纳了平安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号:1140321390******5799,保险期间为2020年3月18日0时至2021年3月17日24时止。修理厂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粟仁政负责。
经查阅龙胜衡源路路通汽车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台账资料,只有2015年2月4日至2017年9月25日之间的安全生产会议记录。2017年9月25日至2020年7月9日没有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无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资料;无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资料;无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资料;无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资料;无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资料。发生事故后法人代表王钰椋和负责人粟仁政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同时积极进行死者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龙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0年04月19日17时31分接“110”指令,国道321线K672+650米路段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有人受伤。县交警大队大队长邹家英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确认,2020年04月19日下午,刘德堂驾驶桂CP0603号中型自卸货车由龙胜县龙胜镇桂龙路沿国道321线往龙胜县龙脊镇方向行驶,当日17时24分许该车行至国道321线K672+650米(龙胜衡源路路通汽车服务中心)门前路段处,与在龙胜衡源路路通汽车服务中心维修过程中失控从修理店斜坡后溜至道路上的桂C1C66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发期间粟仁善正试图控制失控车辆),造成牌照桂C1C669号车维修人员粟仁善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17时53分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经诊断粟仁善已无生命特征。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查阅有关资料,认定该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刘德堂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制动系于事故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在龙胜龙胜衡源路路通汽车服务中心维修失控后溜至道路路面上的牌照桂C1C66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维修人员粟仁善死亡。
(二)间接原因
1、粟仁善安全意识淡薄,在维修车辆时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车辆失控从修理厂斜坡后溜至321国道路面上与刘德堂驾驶的牌照桂CP0603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其本人死亡。
2、龙胜衡源路路通汽车服务中心未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能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督促检查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国道321线K672+650米“4.19”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刘德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刘德堂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粟仁善安全意识淡薄,在维修车辆时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车辆失控,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鉴于粟仁善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三)龙胜衡源路路通汽车服务中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能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粟仁政作为龙胜衡源路路通汽车服务中实际心负责人,安全督促检查不到位,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责令龙胜龙胜衡源路路通汽车服务中心立即对事故相关设施设备场地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
(三)责令龙胜龙胜衡源路路通汽车服务中心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技能和意识。
(四)交通管理部门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