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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28日
 
三.填空题
l.交通安全标志中的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 (危险地点) 的标志。其形状为(边三角形)、(顶角)向上。标志的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
2.铁路道口的信号灯,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当(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过。 
3.交通标志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
4.患心肌梗塞、严重(高血压)、传染病等疾病的人、怀孕( 8 )个月以上的孕妇及不到( 2 )周的新生儿均不宜乘坐飞机。
5.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规定,注意车辆,不要追逐、猛跑;在交叉路口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让按放行信号(直行)或者()转弯车辆的先行。
6.交通标线由各种路面线条、()头、(文字)、立面标记以及突起路标和路边线轮廓标等构成。
7.交通安全标志中的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其形状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标志的颜色为蓝底、白图案。  
8.人行道禁止(非法占用),禁止(机动车辆)行驶,但推着自行车(可以)在人行道上行走,残疾人的轮椅(也可)在其上通行。
9.驾驶员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成为正式驾驶员之后,必须按( 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审验。审验合格的,办理完手续后,(可以)继续驾驶车辆;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10.以道路实际的几何中心为界,以行进方向定左右,实行(右侧 ) “通行”。车道的排列按车速的快慢从道路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起向()依次排列。人行道在最()侧。车辆超越他车时,应从被超车辆的()边通过。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12.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13.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14.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15.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16.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17.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18.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19.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20.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 来车 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2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22.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
23.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25.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6.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 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27.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28.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记积分制度)。
30.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31.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3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设,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3.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34.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 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35.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 时间 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36.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 或者 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37.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用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38.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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