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建设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4月14日

为快速应对建设系统中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建设系统的实际,特制定《余杭区建设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本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事故,指在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系统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一次死亡 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事故类别包括:
(一)深基坑坍塌;
(二)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
(三)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
(四)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
(五)房屋拆除事故;
(六)直管公房危房倒塌事故;
(七)管道煤气泄漏事故;
(八)桥梁及管道基坑坍塌;
(九)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建设局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
(二)成立余杭区建设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建设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建设局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成员名单详见附表。
指挥部设在区建设局,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负责应急处理具体工作。

三、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责
(一)督促全区各施工企业立即启动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二)督促按照应急处理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应急处理指挥部及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因故缺位时,由副职按序替补到位,防止出现指挥中断、秩序混乱的现象;
(四)根据事故发生的状态,统一布置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五)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六)督促、协调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和占用场地等事项。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年卜偿;
(七)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督促立即疏散人员和物资;
(八)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督促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十)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四、重、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在最短时间内,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或城建热线86164110,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l、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工程的基本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部门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时间。
(二)指挥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并迅速上报省建设厅,同时派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区公安局或驻军及武警部队,请求给予支援。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及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的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应急处理预案
(一)接报事故后5分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立即报告区建设局主要领导,并迅速上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派人迅速赶赴现场。
(2)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调集相关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等,组织抢救力量,做好抢救准备工作,同时,做好抢救增援准备。
(二)应急处理措施:
(1)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汽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抢救及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险,请公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
(2)伤员抢救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3)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在救助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六、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余杭区建设局针对有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全区各施工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三)全区各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好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备案,将作为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备案的资料之一,施工单位及项目部未制订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不予以安全备案。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迅速开展工作。对任何失职、该职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预案由余杭区建设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