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I级火灾事故响应接警处置程序。
集团公司“领导小组”接到I级火灾事故的报告后,领导小组组长立即赶到火灾事故现场,担负起应急灭火救援总指挥的责任。领导小组组长不能到位时,由副组长到位,若副组长也不能到位时,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按公司职能排顺通知该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灭火救援。根据火灾现场事态的发展,按灭火救援需要,总指挥可指定若干名分项负责人,并授其一不定期现场权限,行使灭火救援职能。
二、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统一部署灭火救援的实施工作,并对灭火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如火势燃烧猛烈,有可能引发或衍生次灾害事故,火场总指挥可在公司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专业人员,为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协调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物资材料等相关资源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四、如发生重大以上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需要救助时,可直接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救援、增援请求。
五、根据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在本公司辖区内的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压缩气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的区域。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比邻火场的建(构)筑物,打隔离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