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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4月09日

  (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停产整顿、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检测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 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结:本讲的重点内容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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