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 (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北京地区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北京地区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另行制定。
三、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专业类别,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北京地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北京市统一命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卷、实施考试等考务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按照全国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以及确定当年度考试合格标准。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另行制定。
四、符合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五、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应急管理部共同用印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统一印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共同用印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
六、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市应急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以外的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等相关工作。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以及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按照国家相关部委的要求执行。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等工作,具体注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七、本通知施行之前已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视同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八、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九、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按分工负责解释。
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2〕122号)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