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避免或减少施工中产生的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消除或减少废气对员工及其他相关方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实现环境表现与职业健康的不断改进。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施工生产、工程船舶、办公生活等产生的废气控制与管理。
3 参照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 26 日)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 29 日)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年 7 月 5日)
3.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 11 月 29 日)
3.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6 《环境因素识别、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程序》QP5-1
4 职责
4.1局安全处、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施工过程中废气控制的监督和检查,对施工过程废气控制管理提出指导意见。
4.2 施工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施工生产废气排放控制。
4.3 施工单位安全部门负责施工生产废气控制的检查、监督。
5 实施要求
大气污染除对在局部范围产生环境影响外,还能造成严重的全球大气环境问题,如酸雨、温室效应和臭氧层耗竭等,其中臭氧浓度降低,臭氧层的破坏,将对地球生命系统产生极大的危害。
5.1 废气类别
5.1.1 施工废气
5.1.2 生活废气,如食堂油烟等。
5.2 易产生废气的各类施工有:
a)施工机械操作
b)机动车辆行驶
c)船舶作业。
d)其他作业等
5.3.1 施工废气的控制
5.3.1.1 尽可能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生产工艺,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5.3.1.2 施工机械按其维护保养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其性能满足环保要求。
5.3.1.3 机动车船按相关规定接受机动车、船排气污染的年度检测
5.3.1.4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5.3.1.5 经年 审 后 的 车 辆 ,司 机 应 经 常 检 查 调 整 部 位 有 无 变 化。做 好 车 辆 每 个 月 的 保 养 工 作并做相关的 维 护 记 录。
5.3.1.6 驾 驶 车 辆 人 员 应 经 常 清 洗 “ 三 芯 ”即 空 气 滤 芯 、 汽 油 滤 芯 、机 油 滤 芯 ,防 止 排 气 超 标 。
5.3.1.7 司机 应 妥 善 保 管 环 保 部 门 经 监 测 下 发 的 尾 气 排 放 合 格 证 ,并 应 与 驾 驶 证 同 样 携 带 以备检查。
5.3.1.8 使用汽油的车辆尽可能使用无铅汽油,柴油车使用的柴油则尽可能添加防止污染的添加剂。
5.3.1.9 船舶上尽可能使用低硫燃油、脱硫燃油或低氮燃油等。
5.3.1.10所有提供外部施工设备、设施的(包括租赁、分包方、供方的),进入工作场所都必须遵守此规定。
5.3.1.11在与供方和分包方签订合同前,应将有关的规定通报供方和分包方。
5.3.2 生活废气的控制
5.3.2.1生活食堂的油烟排放,应设置过滤网,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5.3.2.2油烟排放过滤网应经常清洗,保持清洁。
5.3.2.3在任何地方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5.4 各责任部门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有害气体的控制,并做好有关记录。
5.5 对于本局无条件完成的监控和测量任务,必要时可委托当地环保部门实施测量。
5.6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5.7 全体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将重大有害气体污染或异常情况向本部门主管反映。
5.8 在各场所产生的扬尘、粉尘污染,执行《扬尘控制管理规定》。
6 记录与归档
废气污染控制实施要有完善有效的记录,并由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归档保存。记录应当包括安全部门委托当地环保部门实施测量的结果等,以备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