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也提出了在解决土壤污染问题上要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为主体的基本思路。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和《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中均提到,制度控制与工程控制一样均属于风险管控措施范畴,但上述导则均未对制度控制措施如何实施展开具体说明。
引言
本文将从制度控制的定义、适用情况、具体措施等方面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之制度控制展开讨论。
什么是制度控制?
在美国,制度控制措施在污染地块管理中的应用已经有近40年的历史,美国环保署对制度控制的定义是:非工程的控制措施,是行政或者法律上的控制,用于:
(1)降低受体暴露于污染地块的人体健康风险;
(2)确保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程活动和修复活动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结合国内相关技术导则中对制度控制的定义,制度控制即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条例、准则、规章或制度,防止或减少人群对地块污染物的暴露,从制度上杜绝和防范地块污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从而达到利用管理手段对地块的潜在风险进行控制的目的。
什么阶段可以采取制度控制
制度控制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全生命周期内的不同阶段,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方案编制阶段、实施阶段、后期环境监管)等。
制度控制具体怎么实施
参考国外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采取的制度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限制地块用途或使用方式
如禁止地块开发建设、合理规划地块用途、明确用途规划的限制性条款等
2、限制土壤及地下水利用
包括禁止使用土壤种植农作物、禁止地块内土壤外运、限制地块内土壤外运去向、禁止地下水开采、限制地下水开采量、限制地下水用途等。
3、制定限制进入或活动条例
如禁止人员进入地块或污染区域、限制地块内人员活动等。
制度控制如何实现风险管控
1、作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修复实施阶段的一项临时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实现该阶段的相关受体防护和人体健康保护;
2、作为一项非工程污染风险管控措施,通过行政或法律条款、限制土地或资源使用等方式独立使用于污染地块,最大限度地消除或者减少受体接触污染的可能性,完全从控制受体的角度管理污染地块的人体健康风险;
3、配合其他风险管控工程措施联合实施,作为风险管控工程控制技术的必要补充或后期环境监管措施;
4、作为部分修复工程实施完成后的后期环境监管措施的一部分,与长期环境监测结合使用,管控修复后地块残余污染物的风险。
总结
回顾过往国内外的项目经验,制度控制不失为一种有效且经济的风险管控措施,然而制度控制无法移除地块内的污染,大多情况下需要与其他风险管控措施或修复活动联合实施,从而达到风险管控的目标。
虽然国内制度控制相关的管理框架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是随着政府对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的重视,污染地块综合治理的体系会更加完善,风险管控中的制度控制工作会更加科学,更加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