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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评价方法上的不足及其改进方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5月03日

  努力确保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伤亡事故始终是各级建设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中心工作,严格的监管和热情的指导,对施工现场生产的安全有着重要的督促作用。安全评价是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是通过科学的评价,查漏补缺,消除隐患,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安全评价质量的优劣,不仅关联着整个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成效,也可从中看出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水平,因此值得重视。多年来,通过各地同行的努力和实践,安全评价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但笔者以为确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安全监管与评价对象单一,除施工单位外并不触及建设、监理等安全责任主体;安全评价依据单一,在“安全评价”时仅把基础、主体、装饰“三阶段”的定期检查评分和有否死亡事故作为唯一依据;出具的竣工“安全评价报告书"内容单一,除按JGJ59-99标准进行的基础、主体、装饰等阶段的检查得分和等级评定外别无其他内容,也未能指出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行为、重大安全隐患及虽未够上等级但已造成人身、财产很大损失或社会影响大的安全事故,显得颇为空洞等等。笔者同样以为,安全评价如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管力度就有可能弱化,也有碍我们实现“帮助建设各方主体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这一重要工作目标,似应加以改进。

  笔者认为,改进安全评价方法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安全评价面要扩大。

  据笔者所知,一些地方只把施工单位作为在建工程生产安全的监督和评价对象,对此笔者不能认同,而且认为这是安全监督和评价工作的误区所在。笔者认为,施工现场安全状态是由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共同营造的结果。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虽然在安全生产中所承担的职责各有不同,但都密切相关,互为影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在施工现场处于强势地位,它的言行,对项目安全施工具有重要影响。如建设方随意发包、强行分包、硬性缩短工期、拖欠工程款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不能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不能及时责成施工方治理安全隐患……,将会给施工现场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监理方是受建设方委托,对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的,也处于相对的强势地位,如不能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大量的安全隐患就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这将大大提高发生安全事故的机率。许多案例证明,不少生产安全事故或欠薪纠纷、民工闹事都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能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有着密切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扩大安全评价面,把施工现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各方都纳入其中是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需要,也是提高施工现场生产安全整体水平的需要。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认同。但是,也应该指出,目前不少地方并未对建设单位特别是监理企业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规范和明确,使我们的安全监督和评价工作缺少依据,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安全评价要十分重视随机抽(巡)查的作用。

  一般来说,定期检查(即按JGJ59-99标准进行的基础、主体、装饰等阶段的检查评分)是在施工项目部有了充分准备并确定时间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这只能反映当时状态而不能反映该工地施工全过程中日常生产安全状况,因而也是不够客观和全面的。而随机抽(巡)查时得到的第一手资料才能避免上述弊端,因为随机抽(巡)查的特点是检查时间的随机性和内容的灵活性(可按JGJ59-99标准抽查几个分项,也可根据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当地施工安全态势和薄弱环节、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工作计划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而且不预先告知,这些特性可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因此,随机抽查的结果,在该工程的“安全评价”中必须予以体现,并在评定安全等次时应优先予以考虑。

  据了解,有的单位正在积极探讨竣工工程“安全监督综合评价办法”,此“办法”采用了定时检查与随机抽(巡)查相结合(双方权数根据当地不同情况确定)的办法进行,他们甚至还对随机抽(巡)查的主要内容列出详细条目,并根据所列条目在安全生产上的重要程度分别定出分值,制定出加减分规则进行量化评定。笔者认为这种安全评价办法较具科学性、全面性和客观性,具有创新的意义,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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