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安全评价起源于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保险业,我国的安全评价发展始终伴随着“三同时”工作的发展,1991年,在国家“八五'’科技攻关课题中,安全评价方法研究被列为重点攻关项目。由原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单位承担完成的“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技术研究”[1][2],创造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方法。自2001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国家局成立后不久,为了延续并继续加大安全评价工作的力度,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中将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之一,这是我国中央政府制订的法规中首次出现“安全评价”这个名词。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安全评价被写进了国家的法律中。《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为安全评价的发展、提高提供了显著的动力。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许可被列入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的政府许可事项中。但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安全评价工作,20多年来,我国的安全评价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期间经历了曲曲折折,安全评价体系将为保障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巨大的作用的同时,也要注意安全评价后我国的企业的安全状况、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水平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这就很值得安全监管和安全科技工作人员思考。
1.安全评价报告的作用未得到发挥
国家大力推行安全评价工作,旨在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水平,安全评价依据标准对企业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安全教育等诸方面的问题作出综合评价,既分析企业的存在的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并对其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提出是危险因素的风险概率降到允许的范围之内而采取的一系列控制措施,既是了解企业存在的问题,又能客观地对企业安全水平给出结论,然而大部分企业就把安全评价报告只当作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材料,等安全生产许可之后,就束之高阁,无人问津。已经生产许可的企业,仍然发生类似事故,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调阅安全评价报告,这些危险、有害因素都已经分析和提出了相应的安全技术对策和安全管理对策,但未得到重视,在每次事故发生后,时间久了,好了伤疤就会忘了疼。然后,又有事故发生,又做一番总结和批判,如此循环往复,形成了一个“怪圈”。
2.关于安全的定义
安全的定义应为:免遭不可接受风险的伤害,即事故的风险的出现概率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安全的定义是科学的,但是我们的部分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对此就未必清楚。在一个地区出现事故,就可能导致全面的停产检查,这就是安全管理的怪现象“一人生病,全国人民吃药的现象”。安全生产最怕运动,原因是什么是安全,安全需要什么样的基本条件?安全的基本条件是正常、平衡、平稳。而运动正是对安全基本条件的一种扰动,这种扰动必将是企业的职工流动性增加,在停产过程的成本也在消耗,所以说安全生产最怕运动。泛泛下号召、下命令是收不到治本效果的。现在总强调国家的政策方针落不到实处,主要原因是缺乏专业性的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许多事故说明,一个完整的、有效的、相互衔接的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所以,泛泛的轰轰烈的运动是避免不了事故的。事故高发不仅是对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一种证明,也是管理失误的一种反映,而且还是对来自方方面面的扰动的一种暴露,以及对种种形式的浮漂以及无知的一种暴露。
3.职工的安全意识未得到提高
人们在征服自然,进行各种各样的生产活动中,曾发生过很多事故,遇到过很多灾害,造成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种沉痛的教训,促使人们在心理上形成了安全生产的要求。同时,人们通过不断的接受教训、总结经验,逐步掌握了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并依据这些经验制定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法规、规程、制度,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依据,用以规范和指导安全生产的实践活动,以期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所谓安全意识,就是人们头脑中建立起来的生产必须安全的观念,也就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各种各样有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外在环境条件的一种戒备和警觉的心理状态。
为何安全事故居高不下呢?这个“病”的根子其实就在于安全意识不强所至。从无数的事实证明,任何一个事故都是人为的前期管理不善和事故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所造成的。意识是行为的先导。安全生产的良好意识和习惯,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道“防火墙”。
增强安全意识需要不断学习。学习提高安全认识,提高保安能力。平时很少参加安全教育或参加了态度却不端正,都是安全意识薄弱的表现。或许他们只能从一次事故,一场灾难后增强安全意识。在我们周围有几种类型安全意识应该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