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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问题的解决建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12月11日

 摘要:对当前安全生产评价中关于重大危险源的判定标准在安全评价中的具体应用进行了探讨性阐述;同时,对利用道化学评价法进行评价如何计算物质危险系数进行了举例讲解。

  l重大危险源辨识

  过去,辨识重大危险源所依据的标准是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该标准是基于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一旦发生泄漏,可能导致火灾、爆炸和中毒等危险物质出发进行分析,根据危险、有害物质的种类及其限量来确定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但是,现在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判定又增加了新的规定。

  1.1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中,把“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区重大危险源2类。根据危险物质的不同特性,给出了142种危险物质的生产场所和储存区的“临界量”。

  随着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发现危硷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造成巨大伤害和重大损失的远不止于易燃、易爆及有毒害的化学品事故,在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使用、储存过程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也常常由于突发性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颁发的《关于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把申报重大危险源的范围扩大到9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组织编写的《安全评价》一书中,又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分为7类。

  (1)易燃、易爆、有害物质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2)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

  (3)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

  (4)企业危险建(构)筑物;

  (5)压力管道;

  (6)锅炉;

  (7)压力容器。

  1.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在划分评价单元和确定评价方法之前,除了应对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以外,还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因为这是划分评价单元,确定所用评价方法的主要依据之一。

  l.2.1 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罐区、库区和生产现场的容器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罐区、库区和生产现场的容器,仍按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进行计算和判断。

  对于被评价企业的压力管道、锅炉和压力容器,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关于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压力管道、锅炉和压力容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判别规定进行辨识,符合该规定的则可定为重大危险源。

  1.2.2关于压力管道、锅炉和压力容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规定

  l.2.2.1压力管道(这里指工业管道)

  (1)输送极度、高度危害的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的管道;

  (2)输送极度、高度危害的液体介质,甲、乙类可燃气体,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使用压力≥4MPa的管道;

  (3)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使用压力≥4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l.2.2.2锅炉

  (l)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l0t/h的锅炉;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l20℃,且额定功率≥14MW的锅炉。

  l.2.2.3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 m3的压力容器(群)。

  另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用的生产厂房、库房、办公用房及其他建筑设施的安全性,也应进行评价。

  实际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的,常常相互影响、相互关联,因此,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过程中,不能顾此失彼,遗留隐患。

  有人在编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时,往往只对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忽略了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辨识,这是不够全面的。

  对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除对生产场所和贮存区(包括储罐区和库区)危险化学品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外,还应对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找出其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并要求企业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建立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如:建立责任制、完善的设备档案、安全检查制度及安全检查台账等。

  2 生产区与贮存区的界定

  在对易燃、易爆、有毒物质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时,首先需要查出该物质的临界量,该物质在生产场所与储存区的临界量差别很大(有的相差10倍)。对于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单独储存的罐区,问题不大,可按储存区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进行辨识;但当生产企业附属的危险物质(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储存数量不大,距生产车间和其他建筑又不是很远,这时是按生产场所,还是按储存区来确定该物质的临界量?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储罐(或桶装化学品堆场)距建筑物的距离来进行判断。

  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距离界定标准。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距离要求,与危险物品的储存量有关,储存量小于50m3时,距建筑物的最小安全距离为20m(四级建筑),如果是甲、乙类厂房、明火散发地及民用建筑,距离还应增加25%,即安全距离为25m;储存量小于200m3时,最小安全距离为25m(四级建筑),距明火散发地等处的安全距离为31.3m。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为200m3或大于200m3时,无需再进行界定,其储存量(重量)已经达到储存区的临界量(硝铵除外),即可认为该物质已构成重大危险源。

  对于甲、乙类液体储罐,如果储存量不大(200m3以下),储罐距建筑物的距离在35m以外,笔者认为,尽管储罐在生产区,可以按储罐区考虑,以储罐区临界量进行判断。反之,储罐距建筑物小于35m,可按生产场所考虑,以生产场所临界量进行判断。

  3 危险系数的计算

  由危险化学品引起的重大事故,其灾害形式一般有火灾、爆炸和中毒3种。

  评价中大量遇到易燃、易爆物质,对其作定量分析时经常使用“道化学危险指数法”。在计算火灾、爆炸指数(F&EI)时,常常遇到危险系数的计算。

  F&EI=F3×MF

  F3=F1×F2

  式中:F&EI——火灾、爆炸指数;

  F3——工艺单元危险系数;

  MF——物质系数;

  F1——一般工艺危险系数;

  F2——特殊工艺危险系数。

  计算特殊工艺危险系数F2时,会遇到易燃、易爆物质的数量一项,由此计算物质总能量,再查《安全评价》(2005年版)图13-4和《安全评价》(2005年版)图9-5,求出该物质的危险系数。

  计算物质危险系数很麻烦,书上给的都是英制单位,需要换算。查图13-4时,需先求出物质总能量Btu(英热单位)。

  以乙醇为例。现储罐中储存乙醇量100t。

  查表可知,乙醇燃烧热为1366kJ/mol。乙醇的分子量为46.1g/mol。

  有2种换算方法:

  (1)把100t乙醇换算成mol,乘以燃烧热,即可算出总能量。

  (2)将查到的燃烧热换算成:J/kg,乘以物质数量(kg),求出该物质的总能量。现以第二种方法进行乙醇总能量计算。

  由《安全评价》(2005年版)图13-4查得100t乙醇的危险系数为0.57。

  有了危险系数,就可以计算出特殊工艺危险系数F2。

  4 结束语

  以上几个问题,是笔者在编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时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写在这里供各位同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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