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安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建立五项制度,强化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质量。
一是建立评价报告编制资格审查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在受理审查评价报告等资料时,应当认真核实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资质、资格。不具备安全评价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参与报告编制和评审会议。
二是建立评审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评价机构、被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是建立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二年内不得在滨海县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四是建立约谈诫免制度。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经专家审查,一次被评审为不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约谈;累积二次被评审为不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诫,并记入该机构执业信誉档案;累积三次被评审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在滨海县范围内的评价资格。
五是建立通报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作为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上报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