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从山西省安监局传来消息:为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山西省安监局近日制定出台了《山西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今后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将被追责。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此次为安全评价定规矩,是为充分发挥安全评价机构第三方客观、独立、公正作用,防止腐败发生。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如果没有构成刑事处罚,相关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按相关规定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