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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宁夏安监局发出通知明确要求,严禁外省在宁安全评价机构未书面告知就擅自开展工作,严禁安全评价机构租借资质证书,严禁转包服务项目,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严禁在过程控制记录和评价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严禁使用打印件或扫描件代替亲笔签名。对发现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将一律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禁止其在我区开展相关的安全评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