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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1月09日

关于承担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的公告

发 文 号:安监总局
发布单位:安监总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和《关于开展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6]76号)的有关规定,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总局批准的安全培训一、二级资质机构中确定了承担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的单位,并由承担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根据师资培训考核结果,现将承担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的单位名单公布,请各地区组织做好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的人员,请尽快参加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及时办理续期登记手续。对于未经认定的培训机构提供的任何继续教育培训证明,一律不予认可。

  附:承担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名单(第一批)


二OO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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