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荣·御城13#楼劳务队钢筋班组自进场至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在工程施工中未能如期的完成我公司(明远劳务公司)项目部所制定的各项工程任务,现 (班组负责人)自行退场;就进场至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所施工产值及全部发生的全部费用与我公司项目部共同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 该班组在海荣·御城13#楼施工中所有工程量(塔吊基础钢筋、桩芯钢筋、基础筏板钢筋、地下室至一层顶已经隐蔽工程的钢筋分项工程、20-40轴二层钢筋的制作与绑扎),劳保部分(工人的制服、安全帽、现场工人在外住宿费用、生活补助及其它劳保费用),以上全部项目与我公司一次全部结算清;
二、 钢筋劳务班组在退场前在料场已经加工成品钢筋未绑扎(已加工钢筋部位:1-20轴二层墙柱钢筋制作、20-40轴三层墙柱钢筋制作)的,由该班组技术负责人提供全套加工及绑扎料单、加工及绑扎图纸并负责技术交底和指导;
三、 以上所有的列出条款经我公司与 (班组负责人)协商后我公司付给海荣·御城13#楼劳务队钢筋班组退场费用共合计¥250,0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退场费用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付给 (班组负责人)¥234,000.00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元整),第二次付款时由我公司项目部技术人员开具正式工序交接单并做出工程量结算单由公司领导批示后方可付清全部的退场费用;退场费用我公司付清后该班组与我公司在西安海荣·御城13#楼以后的施工中无任何的关系。
本协议一式两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负责;本协议由我公司与退场班组各持一份。费用付清后本协议和原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自行失效!
明远劳务(签字) 退场班组(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