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发电企业从事技术保安工作,最近遇到一个问题,请予解答。
事件经过:我们厂机组大修急需购进少量无缝钢管,由供应科采购,供货方负责送货至指定地点,由我厂人员卸货。当钢管车辆在我厂人员引领下送到检修现场后,在卸货人员还未到位的情况下,送货司机擅自卸货(据司机称是看人手少,帮助卸货)。这时我公司人员看到司机站在地面从车上往下抽钢管(已抽出大半),怕钢管落地砸坏水磨石地面,跑到车旁想接住钢管另一端,由于钢管继续被司机往下抽,我公司人员未托住钢管,而这时司机已松手,钢管砸到司机脚上,致其脚部受伤(大脚指骨折)。
司机和供货方则认为事故发生在我们的生产场地,应由我厂赔付。我们认为司机和我们无任何劳务关系,虽然司机的脚在我公司场地被砸伤,但这应该是司机在为供货方工作时受伤,其次,卸货是司机的个人行为,理应找雇请他送货的单位索赔,而不应是我厂赔付。就此事,我找不到法律依据,请给予解答。
热孜燕
热孜燕同志: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情况,我们认为,该司机受伤不应该向贵公司索赔。
虽然该司机是在工作中受的伤,但该司机与贵厂并无劳动关系,正如您函中所说的该司机是在为供货方工作时受的伤,应该由司机受雇一方也就是与该司机有劳动关系的一方进行工伤赔偿。
施 倚
----摘自《劳动保护》2004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