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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不幸丧生 法院判决应属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04日

  下班途中卢某不幸因车祸死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却不服,诉至法院,日前,广德法院审结该起不服行政认定决定案,依法判决维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1999年3月卢某被聘为太极洞管理处员工,后被送到合肥商旅学校培训,1999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4月10日下午4时左右,卢某乘车到县城途中遇车祸身亡。根据卢某父母的申请,广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广劳(2003)150号决定,认定卢某属因公死亡。太极洞管理处不服,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上述决定。该管理处仍不服,遂向广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广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卢某与太极洞管理处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在悼词中认定卢某在下班途中遇车祸、因公不幸辞世,应是事后追认。广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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