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2日,小张中午下班骑电瓶车回家,经过当涂路与北二环路交叉口处被一辆小型轿车撞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张右胫腓骨骨折,花去医疗费20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型轿车驾驶员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张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张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由于未给小张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以他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合肥司法局12348法律咨询中心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小张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因此,应依法认定小张为工伤。小张应首先要求用人单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之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单位怠于申请,小张本人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否则,逾期劳动部门将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通事故中,小型轿车驾驶员为直接侵权人,驾驶员应在责任范围内赔偿责任,小型轿车车主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小张可以选择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求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选择按照工伤进行赔偿,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同时选择两种方式进行主张权利的,在重复的赔偿项目中,重复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12348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