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矿工杨先生驾驶摩托车遭遇车祸,却被告知不能算工伤,由此引发一场官司。记者9月3日从市五中法院获悉,由于杨先生事发时驾驶的是一辆无牌摩托车,妨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事情得从2009年2月25日说起。当晚7时许,在永川区王坪镇龙宝山煤矿工作的杨先生,下班后驾驶无牌摩托车回家。当行驶至来苏镇陶家院子路段转弯处,与对向驶来的另一辆摩托车相撞,杨先生受伤。
杨先生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等意外事故,理应算作工伤范畴。为此,2009年12月2日,他向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0年6月18日,该局认定杨先生不属于工伤。
因不服这一认定,2010年11月3日,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永川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
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市五中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永川区王坪镇龙宝山煤矿与杨先生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事发时,杨先生驾驶的是无牌照摩托车,而永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时出具的认定书,认定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妨害了公共安全,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杨先生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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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7种行为,均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