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回家待命摔伤 被定为工伤

作者:张兴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06日

        在工作时,常常会遇到被要求在家里或单位待命,有人把这个时间叫做“待班”。那么,如果在待班时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呢?这个问题困扰了市民小孙两年时间,他是一名保险勘察员,两年前在待班时摔伤了,他就“算不算工伤”和单位打起了官司。近日,在律师的帮助下,小孙有望得到16万余元的赔偿。
        事故保险勘察员“待班”时摔伤
        2010年4月,小孙到大连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简称公估公司)工作,担任查勘员。
        同年12月12日,上班的小孙开着单位配备的查勘车,奔波在事故现场。这天下午,大连突降雨夹雪,公估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全部查勘员必须昼夜待命。当天22时,小孙接到电话,和另一同事一起到沙河口区交警大队附近出现场。之后,二人又到振兴路出现场。 13日凌晨2时许,小孙才驾驶查勘车回家继续待命。
        次日6时30分许,小孙发现,停在自家楼下的查勘车上全是冰雪。为使查勘车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小孙下楼去除车玻璃上的冰雪。就在这时,由于地面很滑,小孙一不小心摔倒在地。经诊断,小孙左肱骨远端骨折、左髋臼骨折,伤势严重。 8天后,小孙转院接受了手术治疗,前后一共住院19天。
        裁决用人单位赔偿16万多元
        和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去年9月,小孙委托了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
        律师来到公估公司。公司经理认为,小孙下班后把车开回家,第二天早晨摔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的伤,更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的伤。况且在小孙受伤后,公司已经负担了70%的医疗费。张荣君律师认为,小孙当时随时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清除车上冰雪,应视为上班的预备性工作,应认定为工伤。双方各持己见,协商最终没有结果。
        事后,张荣君律师发现,公估公司竟没有与小孙签订劳动合同。为了申报工伤,小孙将公估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庭,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去年11月2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小孙和公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今年2月3日,小孙被人社局工伤部门认定为工伤。 5月28日,小孙被评定为7级伤残。 8月29日,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估公司应支付小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6万余元。
        律师说法 “待班”受伤可被认定为工伤
       
张荣君律师说,绝大多数工伤案件,都发生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且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而在本案中,小孙受伤时间是在上班之前,严格地说,不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地点也不在 “工作场所”。张荣君说,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是因为小孙从事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应该作适当延伸,小孙受伤时在“待班”时间内,他受伤前是在为工作做准备,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张荣君说,“待班”时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他认为,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在待班时发生意外,只要证据充分,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