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秦某于2011年2月到某物流公司打工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公司为员工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期限一年。2011年5月,秦某在运送货物的途中,由于刹车意外失灵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后秦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经保险公司审查,符合理赔要求,于是得到了一笔赔偿金。同时,秦某也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也下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随后秦某向公司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的要求,但公司以秦某已在保险公司得到相关赔偿为由拒绝了秦某的工伤待遇要求。秦某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评析】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是投保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自己未来风险的一种防范手段,具有任意性、补充性。而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两者的性质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该物流公司应当给予秦某工伤待遇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