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下班打卡时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29日

案情:路某所在公司要求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以此作为考勤。2013年6月17日晚,路某在下班打卡过程中摔伤,花去医疗费3000元,

解析:盈邦律师所李江华律师认为本案中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下班考勤的临界点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范围。下班考勤按照常理来说应该是属于下班,下班时间自然就不属于工伤的范围了。很多用人单位可能会有这样的误区。但无论从司法实践还是法理分析上,考勤打卡摔伤应当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一,满足“工作时间前后”的要件,属于工作时间结束的临界点。

第二,满足“工作场所”要件,所谓“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这样才更人性化,也更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第三,考勤打卡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本案中,上班打卡行为属于根据公司的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单

出院后,李某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但单位说路某是在下班后摔伤的,下班时间不属于工伤范围。在调节未果的情况下,路某申请劳动仲裁。

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属于配合单位日常管理的生产预备工作,这一“规定动作”不是因私而是你在单位应该从事的整个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换而言之考勤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不做考勤,显然构成违纪,单位可以处罚。

第四,摔伤者可以申报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