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冯某是一小型私营企业的工人,因为污染环境被停产整顿,冯某下岗。冯的妻子是家庭妇女,没了冯某的工资收入,全家生活陷入窘境。经居民委员会出面,冯某在某物业谋得了一份公益性清扫楼道的工作。每天工作6h,三险(养老、工伤、医疗)自己交,月工资800元。干了一段时间,原来的企业开工,冯某又回原单位上班了。冯某和妻子商量,由妻子接替了他在物业的这份清洁工作。妻子天天去完成他的工作,月月以他的名义,用他的工资卡从物业领工资。一晃一年多,物业公司的领导都知道这种情况,也没有提出异议。一次冯妻清扫时,被一无牌的来小区收旧家用电器的三轮车挂伤。肇事后三轮车逃逸。冯某代妻子向物业主张医疗费等。被物业公司告之,冯妻为冯某所雇,医疗费等与物业无关。
法官说法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冯妻挂名参加物业劳动,用丈夫冯的工资卡月月领取物业公司发的工资,物业公司和冯妻存在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用工的物业应当对冯妻所受到的伤害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