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徐某与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电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50号厂房内2号楼第3车间厂房从事电镀经营,厂名为广州某某电镀厂,徐某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黄女士(女,54岁,未办理退休手续)于2015年6月1日经进入广州某某电镀厂从事挂具工作。2015年9月23日上午,黄女士在厂房拿挂具时不慎摔倒受伤,被送往附近卫生院治疗,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后黄女士先后在广州市白云区神山医院、广州市白云区中医院门诊治疗,出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陈旧性骨折并尺骨茎突骨折,左腕创伤性关节炎。”黄女士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就黄女士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10月21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黄女士伤残程度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
黄女士尝试申请认定工伤以及申请确认与广州某某电镀厂存在劳动关系均被相关部门裁定不予受理。那么为什么黄女士工作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律师说法】
本报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曾敏华律师,两位分析认为,虽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因广州某某电镀厂系徐某开设,未办理营业执照,不是符合《劳动法》要求的用人单位,且黄女士在广州某某电镀厂工作时,已过退休年龄,故广州某某电镀厂与徐某应为雇佣关系。
那么徐某在这起事故中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黄女士受徐某的雇佣,在工作中不慎摔伤,徐某应承担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黄女士自己也没有做好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的,应当减轻徐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