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夜班期间,员工因内急上厕所,结果不慎在途中掉进水池摔伤,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日前,枣阳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并驳回员工单位的诉求。
今年55岁的杨某2011年10月14日入职枣阳市某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担任操作工。2015年8月15日凌晨上班期间,杨某内急去厕所方便,不慎掉进水池摔伤。经医院诊断为:1、尿道断裂;2、会阴部外伤;3、阴囊血肿;4、前列腺增生。2015年11月4日,杨某治疗数月后出院。住院期间,化工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由。
杨某出事后,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被拒绝。2016年7月18日,杨某遂向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9月5日,市人社局受理后依据杨某提供的证据及调查取得的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杨某为工伤。
然而,这一认定结论却引发了化工公司的不满,该公司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不是在工作地点,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杨某为工伤,遂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了市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化工公司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枣人社工伤(亡)认字[2016]109号工伤(亡)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市人社局负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第三人杨某夜班上厕所时掉进水池摔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情形。同时,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因此化工公司认为杨某上厕所是个人私事,与其从事的工作没有关系的看法,不仅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社会常理。故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化工公司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