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保姆打扫卫生受伤,能不能向雇主索赔?赔偿标准和工伤一致吗?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0日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社会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保姆越来越成为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但是找保姆也会有风险,有时候雇主不仅要管吃管住管工钱,而且保姆一旦在服务过程中受伤,雇主还要承担责任。日前,杨先生就以自己的遭遇,提醒人们在寻找保姆时,一定要知法懂法、有备无患。

曾女士是受雇于杨某的家庭保姆,主要职责是做家务、照顾和接送小孩等。由于雇主杨某是个球迷,在一场世界杯开赛后,他不仅自己一场不落地看球,还邀请好友一起观赛。因此,曾女士也就多了一项任务,那就是提供食物、饮料和收拾"残局"。期间,曾女士在打扫卫生时,因不慎踩到散落的酒瓶而滑倒并严重受伤,且极可能导致伤残。请问:在杨某没有为曾女士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曾女士能否要求其给予工伤赔偿?

法官释法

不能要求杨某给予工伤赔偿,但可向其索要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

一方面,曾女士不属于享受工伤保险的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工伤保险的产生,必须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关系为前提,对所规定范围之外的则不能适用。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第五款指出:"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即家庭保姆不在其列。而曾女士从事的恰恰只是家庭服务,杨某也不是个体工商户性质的雇工,故彼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另一方面,曾女士可以要求杨某给予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其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曾女士受雇杨某后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做家务,打扫卫生无疑当属其列,而曾女士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受伤,故杨某必须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再者,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不同于工伤赔偿项目。

综上,曾女士受杨某雇佣,为其打扫家务卫生,二者之间形成法律意思上的雇佣关系,且曾女士在提供劳务时间,在劳动场所在,从事雇主指定劳务范畴内,不慎遭受人身伤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曾女士可向杨某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