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经甲公司同意,一直在乙公司兼职。3个月前,张某在驾车前往乙公司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仅花去11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9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两公司都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所以对她要求工伤赔偿的请求均互相推诿。
那么,究竟应当由谁担责呢?
问 题:
兼职员工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责任??
解 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张某同时在甲、乙公司就业,与两单位分别存在劳动关系,两公司具有同时、分别为她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
张某驾车前往乙公司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决定了张某的情形应当属工伤,这也就意味着乙公司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乙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的规定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