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越来越多的人在
还未到达规定的工作地点时
就已经进入了工作状态
那么如果此时在家突发疾病去世
是否算工伤呢
近日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案情回顾
孙老师是许昌市某学校的事业编工作人员。去年夏天,临近期末考试,学校安排孙老师7月10日、11日每天6:00至6:30到印刷厂领取试卷和条形码,考试结束后再负责将答题卡送到扫描点。第一天任务完成后,孙老师就近到其家中居住休息。到了第二天早上5:30,孙老师通过电话沟通、安排学校大门锁问题及其他后勤事务,履行日常工作职责,后开始着手准备去印刷厂。然而马上就到6:30了,在印刷厂负责分发试卷的刘老师发现,一向守时负责的孙老师却没有按时领取试卷,手机也无人接听。通过与其亲属联系才得知,孙老师在早上6:05在家突发疾病,快7:00时去世了。孙老师去世后,其家人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孙老师死亡时并未在工作岗位而是在家中,也未在工作时间或者上下班时间内而是在未出家门之时,故不予认定工伤。因不服该认定,孙老师家人将人社局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孙老师外出领取试卷和条形码期间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工作时间有一定的延续性,工作地点有一定的延展性,其突发疾病死亡时间在本单位委派工作指定的时间之内,死亡地点在完成工作任务密切相关的合理场所,且目的是为完成单位委派的特定工作任务,故可以认定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被告作出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法官说法“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非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时间和地点。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死亡与工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如该案中孙老师五点多已通过电话沟通工作并做去印刷厂的准备事项,应该认为视同工伤,这样理解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立法目的,有利于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审承办法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