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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逾期申报与工伤保险待遇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0日

案件回顾

近日,在兴庆区工作的小王致电银川市总工会职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本人2021年6月24日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后就医时诊断为膝内侧半月板撕裂(右),2021年5月21日进行了手术,全部医疗费由个人垫付,2021年7月29日单位为其申报了工伤,但结果是工伤保险经办窗口以逾期申报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期间,单位缴纳为其了各项社会保险。

小王:单位超过法定30日逾期申报,那我个人不是有一年的申报期限吗?可以以个人名义再次申报吗?

银小工:不可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提出;而你所在单位已经申报,你就不可以再二次申报了!虽然逾期,不影响工伤事实的认定,期间符合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会提示

工伤保险 及时缴纳

发生工伤 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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