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系青岛某单位职工。2020年12月29日,王某在骑电动车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髌骨骨折,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21年3月3日王某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答复认为,王某系在下班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与工作没有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且王某已经通过交通事故获得了赔偿,不应当再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赔付相关工伤待遇。
后经市人社部门调查核实,王某确系在下班回家路上的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王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案例分析:
目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此类事故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但是《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救济方式。
所以,工伤职工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综上所述,职工在得到民事赔偿后,仍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并依法被认定工伤,从而获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