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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1日

案例回顾

50岁的胡某家住巢湖市槐林镇,自2020年1月起一直在巢湖市某渔网厂上班。9月7日上午7点,胡某在上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被翟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倒。经巢湖市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无责任,翟某负全部责任。后期治疗结束后,胡某向某渔网厂索要工伤赔偿,但渔网厂老板认为,胡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受伤,所以不能算工伤,拒绝赔偿。

由于家庭困难,胡某遂申请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定,胡某符合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条件,立即指派律师与其对接。后经律师调解,胡某与某渔网厂老板达成协议:渔网厂赔偿胡某32000元。


专家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胡某在上班途中意外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巢湖市交警大队也认定在事故中其无责任,故胡某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款规定,可认定为工伤。因此,渔网厂老板以胡某非工作时间和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为由拒绝工伤赔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专家提醒

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同。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同时主张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情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赔偿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应当在工伤赔偿中将重合部分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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