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该报道称,5年前的12月6日,南宁市上林县某公司门卫樊某上班时,到厂区对面代销店买烟返回途中,遭遇车祸死亡。樊某买烟出事,到底算不算工伤?在樊某去世的5年中,围绕他是否属于工伤,樊某家属和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南宁市人社局)展开“拉锯战”,先后打了4场官司。南宁市人社局两次作出不予认定樊某为工伤的决定,直到法院再次判决要求该局重新作出决定,今年11月,南宁市人社局最终作出认定樊某为工伤的决定。
无独有偶,让我们来看另一起案件。贾某系泰州某公司职工,2006年8月22日晚根据公司安排看护工地材料。当晚21时许,贾某离开工地到附近商店购买香烟,途中被客车撞伤,于2008年1月死亡。其间,贾某之子向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1月17日,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贾某工伤的决定。贾某之子不服,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贾某之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或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本案原告之父贾某,工作时间离开工地外出购买香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工作原因,且贾某的受伤亦不符合其他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其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同样是上班期间外出购买香烟,为何最开始两起案件中的人社局都认定不符合工伤,而最后的结局又不相同?
【法律依据】首先,我们来看看认定如何认定工伤
一、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泰州法院依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或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判决贾某发生车祸被撞身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是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为何南宁的这起案件为何人社局两次作出不认定工伤,最后却在法院的判决下,做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呢?
南宁市人社局对樊某的意外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理由是,樊某生前是某公司招录的仓库保卫员,樊某的死亡地点是在与其工作职责范围无关的厂区外,不是工作地点,樊某的死亡是因其外出买烟返回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也不是因为其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因此,樊某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而法院认为,韦某和樊某是事发时段的当值门卫,身为保卫队队长的韦某指派樊某到厂外巡逻并无不妥,不仅符合上下级领导工作的正当关系,也完全符合该公司《门卫岗位职责》有关“加强巡逻值勤工作”的规范工作内容。因此,韦某对樊某外出巡逻的事实证明,应当作为该案的定案依据。该院认为,该案中,樊某遭遇车祸身亡的事发地点,尚属其执行厂外巡逻工作的合理范围之内。因此,樊某到厂外巡逻期间存在的买烟行为,不足以否认其厂外巡逻的工作性质。
由此可见,本案的关键之处就是虽然樊某有买烟的行为,但是买烟之后发生车祸的地点属于工作岗位合理范围之内,由此判定认定属于工伤。
【律师提示】万一遇到了工伤怎么办?
第一你首先要了解你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内容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而不是自己想要什么就有什么,一定要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才能更好的去维权。
第二申请工伤认定,先从行政层面确定你是否属于工伤,进而确定你所能享受的工伤待遇,如果你的单位对你足够关心,它会主动帮你去申请工伤认定,为你接下来的享受待遇铺平道路——前提是你们单位为你投保了工伤保险,如果你们单位为了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在你出了工伤一个月内没有为你申报工伤,那么你就应该自己动手申请了,你的时间是一年,一年之内你必须去申请工伤,否则你真的会很麻烦!
第三劳动能力鉴定,在法律程序上确定工伤者的伤情轻重、伤残级别,进而确定该享受什么标准的工伤待遇的程序。
第四理赔事项,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社保局只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单位未买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赔付。
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社保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买工伤保险的,均由单位承担。
这三项补助金,各省规定不一样,具体以自己所在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