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放假返乡探亲,为第二天按时到岗,连夜返回住处,途中遭遇意外死亡,算工伤吗?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案例,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无论住所在哪里,其线路的起点或者终点必须是工作场所,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案情介绍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杜某是某公司的员工,端午节期间回老家阳山县探亲。2022年6月5日,杜某乘坐其丈夫周某强驾驶的机动车返乡探亲。当天23时18分许途经徐广高速上行1332公里300米路段时,周某强停车让杜某下车取物,被一辆在同车道后方行驶的货车追尾,导致杜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强负事故同等责任。
2022年8月17日,周某强就杜某的死亡向东莞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职工伤亡事故认定现场示意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东莞人社局受理后,向周某强、某公司生产部经理杨某红、行政人事经理曾某伟制作了《询问笔录》。周某强陈述:平时杜某在花都区的公司附近租了房子;因为其和杜某都需要在2022年6月6日上班,所以提前一晚上赶回广州。杨某红、曾某伟二人陈述:6月3日至6月5日全公司端午节放假,杜某应在6月6日9时正常上班。
2022年9月23日,东莞人社局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杜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庭审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该案中,杜某系端午节假期回老家探亲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目的地是回到住处,而非某公司;其上班时间为次日早上9时,因此案涉事故发生时杜某并非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综上,东莞人社局认定杜某的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也不符合其他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罗某秀等四人主张杜某的案涉事故属于工伤,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罗某秀等四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且认为,杜某事发当日提前回出租房,是为了第二天正常上班,其出行意图明确,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基本条件,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认定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杜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案中,杜某于端午节假期间从老家返回其住处,目的是为次日正常上班作准备,而不是直接到某公司上班,其线路的终点并非工作场所,因此,杜某并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东莞人社局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路途中。无论住所在哪里,其线路的起点或者终点必须是工作场所,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