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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单位和个人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的处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3日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此类争议的途径。

  行政复议,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指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被诉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决的法律制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对认定结论不服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缴费费率不服的单位;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服务协议或者规定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原告。作出有关决定或者核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条例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是行政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作出决策需要掌握大量的政策。将行政复议前置,有利于加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解决问题。 同时,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也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4.行政决定、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复议期间或者诉讼期间,除特定情形外,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除出现特定情形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有关决定或者核定应当继续执行。

  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复议机关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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