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王某,系某食品厂采购员。在执行采购任务的途中,忽遇强台风袭击,王某被一块大风吹落的广告牌砸伤,造成骨折。王某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王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理由:(1)根据《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王某为本厂去采购物资,其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这一条与原试行办法规定有了较大的不同。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原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但不能据此认为没有任何限制。
其一,“上下班途中”本身就意味着时间和路线上的限制。但没有了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对工伤的认定增加了难度。如晚上住在亲戚家,第二天上班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在上班前,顺道去办私事,发生了意外,是否算工伤?
其二,不论本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并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及工伤待遇的享受。
案例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某职工从家里驾驶摩托车到公司上晚班,途中与停在路边维修的公交车相撞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职工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这位职工能认定为工伤吗?
分析:按照今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只要具备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要件,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是骑自行车上班,与骑车人或行人相撞不算工伤。
案例二:小王的姑妈病了,因为姑妈家就住在单位的附近,因此第二天她特意早起,比平时早一个小时出家门,想赶在上班前去看看姑妈。路上不幸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分析: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该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虽然小王上班的路途与其赴姑妈家的路途相同,时间也接近上班的时间,但从主观动机上讲,她是在探望其姑妈的路上受到的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案例: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发病算不算工伤?
四川人小慧原来在佛山市一家工厂做装配工。2003年一天下班前,小慧看到一位同事不慎受伤流血后,突然晕厥,栽倒在地。经诊断,为高血压突发及恶化。术后8天,不治死亡。家属申请要求为工伤。日前,佛山中院终审认定:女工从事的工作对一般人而言并不紧张,其病发系因自身身体状况导致,不算工伤。
相关政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本案的情况已经超过了48小时,且发病原因与工作无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案例:职工见义勇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某运输公司的班车遇车祸,职工邓某下车协助现场的交通民警抢救伤员时被另一解放牌卡车撞为脑挫裂伤,颅内血肿,脾破裂,进行了脾切除手术等治疗。邓某所在运输公司不同意按工伤给予待遇,邓某诉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调查,裁决邓某胜诉。
分析:这是一起因是否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伤害发生的地点不在工作岗位算不算工伤?邓某是在上班途中帮助料理事故时被撞成重伤的,虽不在工作岗位上,但却是在为社会做好事的现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有人认为这一条与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间有冲突和矛盾。但事实上并非矛盾,第十四条是一般条款,第十六条是特殊条款,也就是说,在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内,出现第十六条的情形,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六条是对十四条的补充说明,是免责条款。
案例:小王是一家贸易公司的销售员并具有驾驶执照。上个月,他到外地出差,因开车拜访客户而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了行人无辜死亡事故,本人也受伤。被当地交警大队认定为负主要事故责任,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法院宣判为交通肇事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服刑期,小王向原单位提出要求认定为工伤,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你认为小王的要求合理吗?
分析: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的交叉,一个是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劳动法律关系,本案主人公犯有交通肇事罪(已定罪),是属于刑事犯罪范围之内,单位只要把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给劳动局就可以说明不申报工伤的理由了。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案例:职工因工陪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某日某企业上级领导来视察工作,厂长请下属小李代为出席宴请,席中小李因陪领导饮酒过量,不治身亡。事后其家属要求厂长按工伤处理。请问不李家属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不合理。小李虽然因工陪酒死亡,但因为是醉酒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属于工伤范围。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总结:根据以上条例推断,工伤的发生必须是在法律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在清醒的意识下,非主观的伤亡行为。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伤害的类型:事故伤害、暴力伤害、职业病以及疾病。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因工作原因引发;暴力伤害必须是履行工作职责;突发疾病不管什么原因,但必须在48小时内死亡才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