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的申报
(一)伤害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及时上报。一般伤害事故在72小时内、重大伤亡事故在24小时内,按照《事故伤害报告表》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按照上报时限报省级工伤认定行政主管部门。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其基层单位或受伤者及其代理人收集工伤认定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直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直属单位应成立工伤初审小组,负责对工伤的初审。
(四)通过初审,符合工伤上报条件的,直属单位应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报材料。
(五)成立工伤认定申报小组,负责对直属单位上报工伤的审查工作。
(六)通过认定申报小组审查后,安全主管部门应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工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当地省级工伤认定机构对公司的职工伤害或职业病进行工伤认定。
(八)工伤认定后,安全主管部门将及时通知工伤人员所在的直属单位。
(九)基层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单位申报时限或个人对单位审查结果有疑义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省级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的范围
工伤认定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工伤认定材料的内容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工伤认定材料应包括:《事故伤害报告表》、《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分析报告》、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受伤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事故伤害报告表》一式2份,由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提供,相应单位和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另附现场见证人的证明(不少于2人)。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由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填报说明的要求提供,相应单位和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事故分析报告》一式2份,由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提供,相应单位和负责人签字、盖章。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但无劳动合同的,要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出具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工资发放表等。
(五)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身份证与劳动合同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户籍部门的证明。
(六)受伤当时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就诊医院的诊断专用章。
(七)死亡的应提供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和医院抢救记录的复印件。
(八)下列情形应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应对复印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查,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1、因机动车事故引起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伤害职工本人为汽车驾驶员的,应由本人同时提供驾驶证及行车证的复印件。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工时记录。
3、职工在公休日、节假日工作时受到伤害的,所属单位应提供加班证明表、工时记录、受到伤害时所在班次的证明等。
4、职工在本人工作场所外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所属单位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离开原工作场所原因、受伤方位图,同时提供经基层单位领导签字确认的现场见证人证明材料。
5、职工在出差、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所属单位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出差、学习的时间、地点、伤害经过等。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单位应提交公安机关的报案、立案、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明及人民法院的裁决书。
7、职工因事故下落不明的,单位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9、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补正或举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