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转业军人,在部队时曾因公受到伤害,部队给我发了革命伤残军人证。转业后我被安置到一家化工企业工作,由于工作环境不好,上班3年后我的旧伤复发。当我持革命伤残军人证找公司领导要求按工伤享受有关待遇时,公司领导以该伤害不是在化工企业工作期间所受,不属工伤为由不按工伤对待。请问,转业军人旧伤复发是否属于工伤?
建军
建军同志:
你在部队因公受到伤害,转业后旧伤复发,按规定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想方设法改善工人工作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你在军队服役时因公受到伤害,已经认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按照上述规定,应当视同工伤,你可以按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方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