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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项目和基本标准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09日

   遭受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可以享受下列工伤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津贴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4.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因工伤残抚恤金

   职工因工致残,按照致残程度,可以享受不同标准的伤残抚恤金。

   (1)一级至四级伤残。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

   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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