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五级至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级至十级伤残。
被评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没有按月发放的因工伤残抚恤金。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于因工致残的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4)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5)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6)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7)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8)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9)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10)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7.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此项待遇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此项待遇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
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