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强制实施原则。
强制性原则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手断实施强制工伤保险。对于不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于不按照法定的项目、标准和方式支付待遇,不按照法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保险费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无责任赔偿原则。
又称为无过失赔偿原则,是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只要工伤事故发生,无论劳动者是否有责任,原则上,受害者都可以受到赔偿,即无过错赔偿。
3.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费。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区别之处。
4.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工伤事故一旦发生,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但工伤保险的重要功能还包括预防和康复工作,应当把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后及时治疗、促进职工早日康复,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看成与补偿同等重要的方面来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