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主要作用有: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通过恢复生产经过一定时间后是可以弥补的,而人员伤亡的后果,在较长时间里却难以消除,如医疗康复、生活抚恤和子女供养等问题需要长期解决。工伤员工为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创造了财富,而自己却付出了身体的损害、鲜血甚至生命,他们及其亲属是十分痛苦的,如果不能在经济和物质上给予帮助,提供相应的保障,不仅影响社会安定,也会影响在职员工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干扰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对工伤建立一种保险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都具有风险性,一旦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不好或亏损破产,工伤员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长期抚恤必难保证,从而给工伤员工及供养亲属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