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6月21日,我们物管所一名63岁的管道工张师傅,在自己负责的小区内给一住户疏通下水道,因管子钳不慎滑落,砸伤右脚,致脚背骨折。事后,张师傅提出申报工伤。所里也据实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也确认张师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受伤;但以张师傅受伤时已年满63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请问,像张师傅这种情况真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吗?其法律根据是什么?
李德林
李德林先生:
首先,根据《宪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应受法律保护;其次,《工伤保险条例》也没将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十一条还对职工作了界定,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由此可见,职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到伤害的情形符合条例的规定,就能认定为工伤,与年龄无关。既然劳动保障部门已经确认张师傅右脚脚背骨折,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所致,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建议你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行政复议,如若不行,张师傅可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