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6月15日早晨,因起床晚了,生怕上班迟到,我就骑上邻居的一辆摩托车赶往工地,不料在经过一个三叉路口时,由于车速太快,与一辆货车相撞负伤,经送医院抢救脱险,但左腿胫、腓骨开放型骨折。尽管受伤很重,但由于我是无证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好在货车没什么损失,不需要我承担经济赔偿。现在我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报工伤,但又担心责任在自己,怕报了也不能获得认定。请问,我的担心对吗?我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袁信必先生:
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减少工伤风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职工的行为本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那么,这种行为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行为规范。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将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作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你可以查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根据这款规定,你的担心是对的,说明你具备一定的法制意识。你从家赶往工地,虽然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但你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因而你的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