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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干私活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7日

 问:张某系一汽车修理厂的职工,从事汽车修理工作。今年4月20日上午,该厂厂长的朋友赵某开来一辆汽车要求张某给予帮忙修理一下。当时厂长不在厂内,赵某曾经被厂长带来由张某修过2次车。这次有碍于厂长的关系,张某在既未与车间主任打招呼,也未让赵某办理修理单的情况下,就答应为赵某修理汽车。在修理汽车过程中,由于汽车较旧,在扳动一个过紧的螺丝时,扳手从螺丝上滑落,打在左手上,经医院检查:造成左手腕骨裂,在家休息了一个月。随后,张某提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给厂长的朋友修理车辆时发生的事故,要求修理厂给予工伤补偿。工厂则提出:张某违反了规章制度,在没有经过领导允许的情况下干私活,应当给予处罚,不能认定为工伤,单位不负担各种工伤保险费用。请问:张某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刘某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1项也规定:职工受伤是因为“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两个文件都要求,认定工伤必须时间、地点和原因三个要素同时具备。张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是在没有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做了没有正常委派的工作,属于私活。领导委派的任务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正常工作任务;二是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临时工作任务。干私活不是工作,为此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所以张某单位不负担各种工伤保险费用,但张某属于非因工负伤的范畴,应按照非因工负伤享受待遇。

  但张某与赵某之间存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1款:“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赵某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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