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纸业公司造纸车间的一名造纸工,于2012年10月20日0时至8时上夜班。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了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某,李某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属于工伤,公司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纸业公司辩称,李某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事发时,李某在打瞌睡,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李某是在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受伤,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李某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是导致李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李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支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为工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