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岁保洁员陈某,在工作时被砸伤致死。已经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又是个农民工,他的死亡能否算工伤?5月1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审理情况。法院认为,陈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受雇在某清洁服务公司工作,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他的死亡属于工伤。
事件:高龄保洁员工作中意外身亡
2019年2月,河南籍农民工陈某与南宁某清洁服务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成为一名保洁员,负责南宁某小区负一层车库的保洁工作。
同年11月6日上午7时许,他到小区上班,可到了上午11时30分的下班时间,他却没有下班打卡。当天中午,其亲属发现他趴在小区负一层一风机房内,已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为砸伤致死。
事后,经调查认定:事故原因为陈某私自通过木梯攀爬上风机设备上方的石膏板长方形管道,因管道承受不住个人重量,管道上下两层突然破碎,导致其从管道破损洞口坠落至地面,脑部受到撞击,最终死亡。
该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陈某个人承担事故责任,某清洁服务公司不承担事故责任。
争议:已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算工伤
陈某的妻子鲁某认为,丈夫在工作中意外死亡,应该算工伤。2019年11月15日,她向南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宁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0年1月13日,南宁市人社局作出认定,认为陈某的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情形,认定为工伤。
对此,某清洁服务公司觉得很冤,因为在陈某的意外死亡中,公司并没有责任,而且陈某已63岁,属于退休人员,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同年4月9日,该公司将南宁市人社局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陈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判断劳动关系,并不仅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而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标准。陈某是河南省新县某村村民,没有领取退休金和养老金,发生事故时他也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南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某清洁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清洁服务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保洁员死亡属工伤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事发时,陈某在下班时间未打卡下班,其亲属寻找,发现他在该小区负一楼一风机房内死亡,由此,可以证实陈某是在工作时间受到了事故伤害。而风机房虽不属于陈某清洁区域,但仍是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区域,陈某属于在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该事故虽然属于“非生产责任事故”,但某清洁公司没有证据证实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对于已经超过60岁,并已在当地按月领取数额较小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农民工,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仍应认定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数额非常少(普遍在每月在100-200元左右),根本不足以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等同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因此,应保障这类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及被认定为工伤的权利。
由此,二审法院认为,南宁市人社局认定陈某死亡属于工伤合法有据,判决驳回某清洁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