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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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杰是某银行事业部的营维经理,主要负责的工作就是信用卡的审核与发放。一日,杨某姐在公司网站接到李女士的网上申请信用卡,两人相约在周五上午9点在李女士公司,由杨某杰为其办理信用卡,进行信息登记和信息审核。周五上午,杨某杰早上8点到银行打完卡,开完晨会后就已经8点半了。便急忙前往李女士公司所在地。在上楼时,银行为杨某杰高跟鞋(工装,统一安排)鞋跟突然断裂,导致杨某杰从5楼摔到3楼,造成杨某杰脚腕骨折,头部轻微脑震荡,身体多处擦伤。杨某杰向公司申请工伤补偿,公司却以其不在工作地点受伤,不能够认定工伤。那么,杨某杰能够认定工伤吗?
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赖婉仪律师解答:
杨某杰外出受伤,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公司的任务,属于工作时间的范畴。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且,杨某杰因为银行发的高跟鞋鞋跟断裂而受伤,公司应但承担赔偿责任。
赖婉仪律师补充: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