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影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但是相应的工伤待遇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全部由该企业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一规定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二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雇工)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企业不得侵犯。企业之所以要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先尽缴纳义务,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因工伤观或者死亡职工及其供养家属提供生活保障,同时也能均衡企业在这方面的开支。实际上对职工、对企业都有好处,所以企业都应该参加。如果有的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费用都要由企业遵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